一位律师代理当事人收取了执行标的款,在向当事人转款9万余元时,因手机软件问题导致转款成功的反馈信息延迟,在13分钟后他再次转给对方9万余元。当他发现多转了一笔款后,请求当事人还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他能要回多转的钱吗?
手机反应慢 转了两次款
阆中男子刘某, 几年前在河南郑州务工期间, 一家公司拖欠了他的10余万元劳动报酬, 他找到有关部门多方维权, 都未能收到这笔款项。 他便求助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裴某, 请他做自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那家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初, 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劳动报酬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刘某又委托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委托裴某收取执行的款项。2019年4月,法院为刘某成功执行到了那笔拖欠了多年的劳动报酬,并由裴某代为领取。
2019年4月15日晚, 裴某与当事人刘某取得联系后,用自己的手机银行账户向刘某提供的账户转款,在按约定扣除代理费后,他须向刘某转款94916元。当晚8时44分,裴某向刘某转款94916元。转款后,刘某发来消息说没有收到转款信息,要求裴某继续转款。裴某在没有收到转款成功的反馈信息的情况下, 又在8时57分向刘某的同一账号转款94916元。
退款未成功 状告当事人
不久后, 裴某发现了重复转款的事实,他便与刘某联系,称第二次转款一笔94916元是重复转款, 重复转款的原因是银行反馈信息延迟导致的,希望刘某能尽快返还。 刘某回应说要去核查一下, 但过了好几天均无下文。 后来裴某与刘某沟通时,他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最后索性注销了原来的手机号和微信号。
2019年12月底,经裴某提起诉讼, 阆中市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裴某赶到阆中参加了诉讼, 而家在阆中的被告刘某经法院以公告的方式传唤后,却没有到庭应诉。
法庭上,裴某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向自己返还不当得利94916元及资金占用费,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裴某说, 我是刘某的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5日, 我向刘某转款94916元过程中, 因手机软件没有及时回收反馈信息,致使我重复转款两笔,金额均为94916元。待我发现重复转款真相后,要求刘某及时退还多收取的款项94916元, 刘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注销手机号码,拒不履行返还义务。
属不当得利 判决须返还
阆中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裴某13分钟内向刘某同一账号转款两笔各94916元, 其提供的银行转款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对重复转款的事实加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刘某没有到庭履行转款两笔各94916元的说明义务和返还义务, 故刘某已丧失了对涉案款项94916元继续占有的合法依据。因此,裴某主张刘某应向其返还现金94916元,有法律依据, 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裴某主张资金占用费,有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从裴某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
日前,阆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裴某94916元,并以9491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返还完毕为止。同时,受理费2298元和公告费600元由刘某负担。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 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取得的9万余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故法院判决其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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