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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11-07 01:01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制报

2018年11月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志政、苟兴川:本院受理原告张锐、杨超与被告杨志政、苟兴川、李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冉亚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宗卢与被告冉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建:本院受理原告姜秀琼与被告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9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市恩阳区华鑫汽车服务中心、刘明:本院受理的(2018)川1903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华鑫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该中心负责人)其他非诉行政处罚一案,已审查终结,作出(2018)川19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魏雷512922197601197736:本院受理原告迭国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魏雷512922197601197736:本院受理原告迭国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罗豪:本院受理的(2018)川1304民初2055号原告罗江英与被告罗豪(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1100934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五日上午10点整在本院火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6210号陈坚、杜浪:本院受理原告杨强诉你们与被告四川豪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13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强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17日以6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11日以500万元为基数、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10月13日以400万元为基数、2015年10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6599、6600号冯毅:本院受理了张晟文、梁峰二人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8)川1302民初6599号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其中10万元从2016年11月29日起)从2016年12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2018)川1302民初6600号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859号高宜超:本院受理原告顺庆区恒源广告制造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宜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顺庆区恒源广告制造部支付47437.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93.00元,由被告高宜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彭庆祥申请宣告何素英死亡一案,经查:彭庆祥与何素英系夫妻关系,因何素英于1999年开始精神错乱并走失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已满6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何素英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应当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在公告期届满后被宣告死亡。同时,凡知悉何素英生存现状的有关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邱建国:本院受理蔡家亮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对你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99号2幢2单元4层2号(川2017不动产权第0011928号)的住宅房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于抽签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室领取《评估机构确定通知书》,逾期不到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第三十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领取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不到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公开拍卖。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3364号任建勋:本院受理原告唐辉诉被告任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336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了张建平、杨玉兰申请宣告张丹死亡一案,经查:张建平、杨玉兰为张丹的父母,因张丹于2013年8月19日12时许坠入成都市成华区东风渠河,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张丹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应当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在公告期届满后被宣告死亡。同时,凡知悉张丹生存现状的有关人均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双:本院受理原告魏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邓福权:本院受理原告杨琼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杨琼珍与被告邓福权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杨勇(2007年7月12日出生)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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