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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扶贫款 遭起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2018-08-15 05:2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廖晶莹

2015年4月30日,严某当选阆中市柏垭镇檬子嘴村二社社长,按照村上安排将扶贫款46800元统一收回村社后再分配给18户贫困户。

由于该社没有集体账户,严某将扶贫款存放在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实际发放扶贫款20600元。镇上通知检查发放情况,严某捏造了若干贫困户签字的收据以及一些村社开支票据共计38000余元上交到村会计处做支出账目。后来镇上统一查账,严某所交收据未通过审核导致案发。严某随即按照要求向贫困户补发了扶贫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票据方式非法占有扶贫款,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主动退赃、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阆中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对严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严某作为社长,直接面对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却未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将集体财产与私人账务区分开,也未将不同性质的集体财产、垫付资金予以区分,拟用扶贫款把其垫支的公共费用报销,从一定角度反映出严某的无知。

现实生活中,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财物包括扶贫款过程中,广泛存在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现象。既有主观故意因素,也客观存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不了解。严某犯罪前实际发放部分扶贫款,其伪造票据报账被村镇审核发现后,按照村镇要求及时将扶贫款全部发还贫困户,是积极退赃行为。综合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从轻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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