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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侵犯名誉权要担责

来源:南充日报 2017-06-15 04:5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邓斌 旷心怡)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生活,微信朋友圈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但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里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样要担责。近日,阆中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张某与赵某本是好朋友。不久前,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通过微信向赵某质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相互使用了不文明的聊天语言。3月7日,赵某将微信中张某的不文明聊天语言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引起了大量微友的关注。与张某相识的朋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张某夫妻间也因此发生了争执。因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影响,不堪重负的张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在报纸或朋友圈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张某的不文明聊天语言并附上张某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也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赵某停止对原告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朋友圈内与张某有关的内容及所附的张某照片,并在朋友圈上发布给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张某的不文明聊天语言并附上原告张某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大量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传播,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被告赵某理应向原告张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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