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沈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协商在马来西亚合伙投资土建项目,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合同》。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沈某在阆中招工,并与多名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取每人人民币5000元的保证金后,通过多个旅行社为上述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并安排车辆、购买往返机票,先后十余次组织持旅游签证的101名中国公民假扮游客出境至马来西亚,滞留马六甲、吉隆坡、彭亨州百乐县直凉镇等地非法务工,后被当地警方查处,导致杨某、罗某等5名工人被马来西亚移民厅扣押,多人滞留境外。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省公安厅、南充市公安局、阆中市政府的帮助下才陆续安全回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101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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