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蓉萍
幼儿园放学后,5岁女童被亲戚顺路接走。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女童不幸身亡。女童的父母将幼儿园及亲戚一起告上法院。8月20日,记者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与班主任共同承担10%的责任。
被亲戚接走 女童意外身亡
5岁的女童周某 (随母姓) 家住阆中市,由于其父母在外务工,周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事发当天,周某的亲戚赵某骑摩托车路过村幼儿园,想着幼儿园马上要放学了,决定顺路载周某回家。周某的老师也认识赵某,便将孩子交给了赵某,此时距放学时间还有半个小时。
周某的爷爷赵某某在家等待孙女放学回家,却在不久后被告知,周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摔倒了,周某与赵某均受了伤。得知这一消息,赵某某急忙赶往现场,将受伤的孙女送往医院。由于周某伤势过重,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学校和班主任担责
得知消息后,周某的父母从外地急忙赶回,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周某的父母对幼儿园随意让人接走孩子的做法十分不满,一纸诉状将赵某、对该幼儿园有行政管理责任的村小学及周某班主任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义务酿成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周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将子女托付给亲属照管,这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作为监护人,对日常监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该有所预见,托付老人带小孩,事实上无法确保孩子的安全,客观上也未能尽到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职责,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及班主任老师,在现实工作中,固然因农村生活实际,难以严格落实由监护人(或托付的亲属)接送幼儿的制度规定,但较之其他教师,幼儿教师基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应当负有更多的细心和责任心,学校和班主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承担本案60%的责任;周某的父母承担30%的责任;学校与班主任共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应健全接送交接制度
该案主审法官唐开国告诉记者,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班主任的疏忽与学校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周某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故学校与班主任应担责。
“家长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有条件的家长可以为孩子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由爷爷奶奶照顾的孩子,家长也应当多给孩子打电话嘱咐注意安全。”唐开国接受采访时说,这也给广大中小学校提了个醒,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名册,确定接送学生的家长名单,班主任老师应当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严格按作息时间表上、下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将学生的“异常”情况反馈给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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