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蓉萍
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阆中一对再婚夫妻无奈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约定,男方一处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效。男方拒不履行协议,女方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签协议 婚前财产划给女方
阆中人成某与前妻章某早年在老家共同修建了一套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的房屋,并育有一子。2008年,章某去世,不久后,成某与章某所建房屋被政府纳入城市建设拆迁范围。2009年,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政府拆迁还房4套。
2010年,经人介绍,成某认识了女子鲜某,并于同年登记结婚。不过,这个重组家庭的日子过得并不美满,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4年9月,成某与鲜某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成某拆迁还房中一套面积为67平方米的房屋归鲜某所有。
引争议 男方拒不履行协议
离婚后不久,成某后悔了。虽然鲜某再三催促成某腾出房屋,成某却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一口拒绝,两人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成某听朋友说,《婚姻法》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与鲜某结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这也更加坚定了成某不交付房屋的决心。“既然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那这房子就是我的,离婚协议当然无效。”成某对鲜某的要求不予理会。得到这样的答复后,鲜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鲜某在法庭上称,她与成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并限定成某在今年3月1日前腾出房屋。鲜某称,协议生效后,成某迟迟不履约,要求成某立即依约腾出房屋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成某则辩称,该套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且前妻去世后,该套房屋还涉及遗产分割问题,自己无权处理该套房屋,离婚协议中的这项约定应视作无效。
法院判决 房屋归女方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屋系成某与前妻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经政府拆迁行为所得,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在成某、鲜某婚前已签订,故本案讼争房屋系成某婚前财产;章某已故,该房屋涉及继承人份额,但成某在接收4套房屋后,已将其中一套分与章某的兄弟,一套房屋及一间车库赠与儿子,还有一套已出售,所以争议房屋应视为成某的个人财产。
成某与鲜某系自愿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归鲜某所有及约定期限内搬出交付鲜某,可视为离婚时成某对鲜某的自愿赠与及承诺行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鲜某所有。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夫妻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书》是自愿达成,并已向婚姻管理机关登记,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 男方在 《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中已经约定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屋归女方所有, 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约定应当视为其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一种处分或者约定。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契约至上”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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