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蓉萍)阆中人胡某在借钱给邻居王某时,碍于面子,没有让对方打借条。后胡某催讨借款,王某却不承认借了钱。6月17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该院以录音资料为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一审判令王某归还借款。
胡某与王某系邻居,两家人关系也比较好。去年1月,王某因资金运转困难向胡某借款1.8万元,且没有向胡某书写借条。碍于情面,胡某也没有主动要求其打借条。同年8月,胡某、王某两家人因其他原因发生纠纷,两人关系也日趋恶化。此后,胡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书写借条,但王某一直未向胡某书写借条及还钱。胡某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庭审中,王某辩称,虽然借过胡某的钱,但钱已经还了,现在胡某主张还款,应提供借条。
胡某没有借条,却当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中,王某口头承诺每年偿还6000元,分3年偿还借款1.8万元。王某虽然认为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但仍认可该录音是他同胡某的谈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且借款金额不大,双方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客观上存在口头借款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证据音质清晰且无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但被告当庭自认录音资料系其本人与原告间的对话,且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当对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认可此份录音证据,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8万元。
“录音证据并非都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录音证据要发挥证明力,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等;第二,录音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第三,录音证据要证明没有被剪辑和伪造;第四,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才可以发挥证明力;第五,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如果被告予以否认并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录音证据难以发挥作用。”该案主审法官李大敏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中还是应书写正式的书面借条,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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