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蓉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亦会对彼此造成巨大伤害。日前,阆中一对男女在非法同居过程中发生赔偿纠纷,并诉至法院。6月17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这例“第三者”索赔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相爱同居“80后”女子成“第三者”
2012年,阆中“80后”女子沈某认识了比自己大十多岁的男子李某。李某事业有成,风度翩翩,很快就吸引住了沈某。两人相爱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像模像样地过起了“夫妻生活”。
同居期间,沈某发现李某的行为有些反常。2013年底,经过多方求证,沈某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真相,李某已结婚多年。2014年初,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
男方毁约女方将其诉至法院
两人的同居生活很快就走到了尽头,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某向沈某补偿人民币8万元,沈某在收到4万元现金后自愿终止妊娠。为确保协议的内容得到实现,李某向沈某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借到沈某现金8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当即向沈某支付了现金4万元,沈某也依约到医院拿掉了孩子。但在沈某终止妊娠后,李某却没有按照先前的约定,支付剩余的4万元。在多次催收无果后,沈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下的补偿金4万元。
法院依法传唤李某,但其并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沈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在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方补偿人民币8万元,现自己按约终止了妊娠,李某应该支付余下的4万元补偿金。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与李某属非法同居关系,两人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沈某在明知李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其怀孕,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对李某已支付给沈某的4万元补偿金,法院不作处理。但沈某请求的剩余补偿金4万元,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沈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原告终止妊娠,被告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被告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在同居过程中,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男方为了与第三者解除同居关系,与其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约定了赔偿金额。 我国现行婚姻法与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这块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坚持以下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传统的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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