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陈凯歌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又》剧剧本著作权人史佼峰将陈凯歌和《猫》剧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300万元,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昨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陈凯歌方面称,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的剧本,并认为原告是在诬告。
当天上午,史佼峰出席了庭审。他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中,当时他通过制片主任、案外人苏某去联系陈凯歌来做艺术指导。“苏某说联系上陈凯歌,人家要看一下剧本。后苏某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陈凯歌,最后等来的信儿是,陈凯歌导演不干这事。”
史佼峰称,2017年7月底,他们看到《妖猫传》的宣传片,发现“当中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史佼峰认为,陈凯歌拿到他的剧本后获得艺术灵感,对《妖猫传》进行了二次加工。据史佼峰的律师讲,因为剧本被抄袭,电影《又遇白居易》的拍摄计划因此被搁置,剧组也被迫解散。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又遇白居易》剧本、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史佼峰与案外人苏某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截图。
对此,陈凯歌方面表示,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的剧本。被告律师称,“原告称曾通过案外人苏某向陈凯歌发送《又遇白居易》剧本,事实上,陈凯歌从未接触过这类的素材,也不认识苏某。从原告证据看,仅仅是原告与苏某的对话,不存在苏某向其他人转递物料,所谓的侵权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对方是诬告。”
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创作过程及创作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情形。就原告所指称的两部作品内容进行比较,也无法得出作品间表达构成相似的结论,原告所称侵权行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原告提出本案诉讼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在庭前谈话中特别强调如果被告不答应支付赔偿金就要求媒体旁听庭审,就此,被告不得不质疑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真实动机。”被告律师还称,不排除原告存在根据电影《妖猫传》修改所谓“《又遇白居易》剧本”的可能性。此案未当庭宣判。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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