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经年过6旬了,但老张还是不愿意闲下来,继续在务工。他没想到的是,在一次装卸石料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右脚被砸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了讨要一个说法,老张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案件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宋明刚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装卸石材不慎受伤究竟该谁来负责
1958年出生的老张,梓潼县人。2019年10月,经朋友王勇邀约,他来到经营石材生意的王建处打零工,主要负责石材装卸方面的工作。2019年10月29日上午,老张在卸石料时,突遇石材包装袋断裂,因躲避不及,右脚被砸伤,共花费医疗费用1.6万元。出院后,2020年3月22日,老张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右脚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了讨要说法,随后,老张将经营者王建及另一名合伙人刘兵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2人连带赔偿自己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面对老张的诉求,王建表示,自己和刘兵并没有合伙关系,只是属于普通朋友。且自己与老张本身也不认识,当初是喊王勇做事,老张有可能是王勇喊去的,自己对这一点并不知情。而另一被告刘兵则同样辩称,自己和王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请求法庭驳回老张对自己的诉请。
案件焦点逐一评析伤者自行担责一成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原告老张受伤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二、原告受伤的损失。
一、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本案中,老张虽系王勇直接邀约,但王勇召集零工系受被告王建指示,且老张系为王建石材场工作、工资也由王建每天支付。综合全案事实,足以认定老张与王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老张因提供劳务受伤,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首先,王建雇请老张从事石材装卸等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但既未进行安全培训、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于老张受伤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老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龄较大,仍然从事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石材装卸工作,且在工作时未对自己的安全引起必要的注意,对自身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受伤的损失,法院确定王建承担90%,老张自己承担10%。
二、关于原告受伤的损失。根据原告的受伤及治疗等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法院认定的部分主要有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合计5.9万余元。按照上述认定,王建应承担其中的90%。
老张主张刘兵与王建合伙经营石材生意,但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费用外,限被告王建于指定时间内,向原告老张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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