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执行案件也与日俱增,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也成为不少当事人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前不久,梓潼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涉及数十名债务人的案件,对可分配的财产按照比例进行了分配。让作为债务人之一的四川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没有想到的是,最后公司分配的结果竟是“受偿金额为0元”。为此,投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宋明刚陈思梦记者邓勇
借出本金750万执行分配却只有0元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
2017年3月,梓潼法院在执行投资公司等37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变卖价格为5168万元,但无人竞买。同年9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某银行梓潼支行书面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以实现抵押权,同意以变卖价5168万元接受全部资产,并找补差价1098万元。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银行补回了1000多万元的差价,但通过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债务总共达到了4703万元,包括了工程款、货款、欠款等多种。其中,仅仅是欠投资公司的本金就有750万元。
2019年1月,法院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大意载明:可分配财产计1098万元,债务共4703万元,案件受理费45万元,执行费50万元。减去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后,可分配余额为1003万元,并按照相关比例对工程款、货款等进行了优先受偿分配。但对于并不在“第一批次”受补偿的投资公司来说,得到的分配结果却是“受偿金额为0元”。“得到分配的债务人并不应该享有优先权,且本人是除银行外的第二顺位抵押人,理应优先受偿。”随后,投资公司将分配中受偿的全部债务人起诉到了法院。
建设工程价款应优先受偿驳回原告诉求
梓潼法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投资公司是否具有起诉的权利。
本案中,投资公司作为参与执行的债权人之一,在收到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方案》后十五日内提出了书面异议,该书面异议经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后,本案其他当事人又于十五日内提出反对意见。当执行法院将该反对意见通知原告后,其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即提起了本案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符合司法解释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被告(已受偿债务人)在执行款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加上各被告的优先权并未超过期限。综上,可以确定各被告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原告投资公司虽然对工程享有抵押权,但在执行分配中,被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原告的抵押权。同时,本案各被告也未对案涉《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综上,相关财产分配方案并无不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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