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
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语叫“优先
租赁权”。通俗点来讲,优先租赁权就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取得租用权。但是,如果对于这种“权利”的展现只是口头上的表达,而并非是正式签订了相关租赁合同,那这种权利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一起来看看梓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赵加锋陈思蒙记者邓勇
优先租赁竞标成功但未签约被要求搬离房屋
梓潼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2017年1月,投资公司和梓潼县一家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公司采用“先付后租”方式,将位于梓潼县文昌路的两层综合用房(26间)租给农业公司使用,租期3年,每年租金1.56万元。合同中注明:三年租赁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公开竞租,农业公司在同等竞租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合同期届满后,农业公司自愿报名参加公开竞租,并交纳竞租保证金4000元。今年3月24日,在梓潼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的竞租活动中,农业公司明确表示,愿以“最高应价”7万元继续承租案涉房产,但未现场签订相关文书,后期也一直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根据《竞租规则与注意事项》,竞租成交后,竞租人与出租人当场签署《竞租现场笔录》《竞租成交确认书》,拒绝签署则视为违约,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竞租成交后,竞租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投资公司认为农业公司续租无望,此后的一段时间,一直催促其返还相关租赁房屋。在多次被拒后,投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农业公司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的相关占用费。
被告放弃优先承租权应返还房屋支付租金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农业公司既不答辩,也不到庭举证质证,是对自己答辩权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投资公司、被告农业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在竞租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的优先承租权,被告却不按《竞租规则与注意事项》签署竞租文书、并与原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故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至此,在原租赁期届满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在放弃优先承租权后,及时将承租的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
关于到期起至返还时止的租金问题。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有权向被告加倍收取租金。其次,根据原告诉请来看,原告在本案中实际是要求被告双倍支付租赁资产占用费,也就是逾期租金。第三,根据竞租结果看,案涉房产的年租金现已高达7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原租金的1.56万元两倍承担逾期租金,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确定被告按3.12万元年租金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限被告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出案涉场所,并将其返还给投资公司,同时按3.12万元的年租金标准核算后,支付前述租赁房屋的逾期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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