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稳定电信服务市场,尤其是防止客户享受服务后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给电信服务运营商造成损失,如今,“月初扣取套餐费”的情况并不少。可对于李强(化名)来说,也正是因为更换套餐后这种扣费方式的转变,让他打了一场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何小梅陈思蒙记者邓勇
套餐变更后月初扣费引官司他要求道歉并赔偿
近20年来,李强一直是某电信服务商梓潼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客户。2019年11月底,他在分公司订购了一款新套餐,相关《办理须知》上约定:分公司采取从缴纳的预付费用中扣取月约定套餐额等,但双方未书面约定月套餐费用扣取时间、合同解除、违约情形等。同日,李强收到了分公司发来的短信,告知套餐费用将在下月初一次性扣除,并提醒要及时充值。2019年12月1日,新套餐生效。可就在第二天,因李强手机话费余额不足以支付套餐费用,且没有及时缴费,分公司对其采取了停机措施。
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捆绑消费,且停机给自己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影响,李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分公司及服务商四川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请求法院变更服务合同套餐费用为月底结算、赔偿损失1500元等。
面对李强的诉求,被告分公司辩称,月初收取套餐费用既是行业惯例,也是双方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方式,且李强在欠费时,公司通过短信向其告知,所以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也不应退还话费及承担赔偿。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但提醒服务商进一步完善合同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李强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是侵权纠纷审理范畴,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至于套餐结算方面,众所周知,电信服务套餐费用均是月初一次性扣取,该行为已属于行业惯例,李强作为被告公司多年的客户,应知晓并遵守该惯例。李强要求变更套餐费用月底结算,被告公司不同意变更,故无法达成变更合意。同时,电信服务月初扣取套餐费可以规范引导客户合理享受电信服务,并防止客户享受服务后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给运营商造成损失,其对于稳定电信服务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且该习惯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李强要求变更为月底扣除套餐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李强应每月初及时、足额预存当月约定的套餐费,在其未足额预存当月费用前,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故对其要求在解除合同前不得停止电信服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李强未足额预存费用,公司暂停服务行为并无不当,故其提出的赔偿1500元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运营龙头,经营的电信服务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应为践行法律之表率。但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简单,基本内容不明,导致合同履行中发生较多分歧,进而影响被告的公众形象。被告应进一步完善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双方行为,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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