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失业了,可公司还欠自己8500元没有支付。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后,她依法申报了该笔债权,可不想在这笔钱到底应该被认定为优先债权还是一般债权上,双方发生了分歧,还闹到了法院。而这8500元到底是工资还是劳务费,成了法院认定的关键——
■赵加锋陈思蒙记者邓勇
1985年出生的小美,梓潼县人。2016年4月,她开始在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项目从事房产销售工作。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总计拖欠了她8500元。此后,因为各种原因,房地产公司向梓潼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得知这一消息后,小美依法申报了该笔债权,且认为这笔欠款应该是“工资”,应该享受优先清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除进行当庭陈述外,小美还提交了《劳务工资欠款给付协议》一份。
对此,房地产公司一方表示,小美曾在售房部工作的情况属实,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美也没有证据证明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小美在本案中主张的“工资”实为劳务费,应作为普通债权进行认定。由于双方难以协调一致,小美起诉到了法院。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讼诤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院认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小美提交的《劳务工资欠款给付协议》看,该证据实际已证明公司欠其的8500元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根据规定,劳务报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应列为第一顺位予以优先清偿。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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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与支付报酬的单位是否有雇佣关系。两者的区别如下:
1.计税期限不同;2.减除费用标准不同;3.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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