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时夫妻老来伴,现代社会,人到老年重新组合家庭,彼此作伴共度余生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在这种组合家庭中,如果老人无法处理好经济、子女等方面的关系,后面也会延伸出一系列问题。其中,一方去世后,因为相关抚恤金分割引发的矛盾更是屡见不鲜。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白杨陈思蒙记者邓勇
起因再婚老人去世抚恤金分割引发纠纷
年过九旬的张文才,有三段婚史:与第一任妻子生养了七个子女,如今在世的还有五个。第一任妻子离世后,张大爷再婚,未生育子女。第二任妻子去世后,这才和本案原告刘婆婆走到了一起。张大爷去世后,核发了一笔包括丧葬费在内的抚恤金共计28万余元。对于这笔钱,刘婆婆认为应由自己一人享有,而张大爷的亲生子女却不赞同,认为自己也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因家属之间就该笔抚恤金的分割迟迟未取得一致意见,刘婆婆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经调查,张大爷与刘婆婆结婚时已是86岁高龄,其成年的子女和刘婆婆关系一般。子女认为刘婆婆千方百计地阻断父亲与他们之间的联系,而刘婆婆则认为这些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不足,尤其在张大爷弥留之际未亲自照顾,反而是自己的子女在照顾老伴。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对抚恤金的分割产生的分歧,主要在于三个方面:第一、该笔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第二、抚恤金分配是否应遵循张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第三、张大爷与第一任妻子生育的子女,是否同样享有和刘婆婆同等的分配权。
分歧案件两大焦点看法官一一评析
针对分歧一,从抚恤金的性质来看,它既不是死者生前财产,也不是给死者本人的,而是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而现行法律关于遗产的规定,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抚恤金针对的是死者的家属,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就无法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针对分歧二和分歧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立遗嘱人生前取得的个人财产,而是根据政策规定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是不能作为遗产在遗嘱中进行处分。抚恤金的分配,更多的是以死者生前与其生活的亲密性,在分割时多照顾主要依赖死者生前的亲属。刘婆婆作为配偶,对张大爷的老年生活照顾细致,而张大爷的亲生子女在此前也尽到了赡养父亲的义务,毕竟张大爷第三次结婚时已是高龄,作为张大爷的亲生子女,并不因其父亲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改变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其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也是享有一定的分配权的。为此,实践中应参照死者生前与其关系紧密程度以及对死者的照顾程度,兼顾其他亲属的原则进行分割。
结果法院“背靠背”做工作最终调解结案
由于本案当事双方积怨已久,碰面更是少不了口角之争。为此,承办法官只好进行“背靠背”的分开调解方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思的基础上,由各自的代理律师进行调解工作,反复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进一步解释实践中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尽最大努力平息这场纷争,终于,在各自退让一步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梓潼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婆婆一人分得抚恤金17万余元(包括丧葬费),张大爷尚在世的子女每人分得2万余元。(本文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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