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十岁的老何是梓潼县居民,2010年经朋友介绍,到梓潼一企业食堂当厨师。参工伊始,用人单位就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7年,人事部主任拿了一份承包合同给他签,老何没有想到,这合同差异不过两字,而他一签字落笔,自己就丢了饭碗
……
■赵加锋记者刘晏男
案由:
签订《承包合同》一年后被解雇
2010年9月,老何在朋友介绍下,到梓潼一企业食堂当厨师。单位与老何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载明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但起始时间为2010年9月1日,无终止时间。2017年9月1日,人事部拿着一份《劳务承包合同》让老何签字,看着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老何也琢磨不透这与之前的《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于是懵懵懂懂签了字。没想到次年9月1日,人事部告诉
他,他与单位的合同已到期,双方的劳务关系已解除。
不过就是换了个合同,签了个字,自己为啥就丢了饭碗?老何找律师咨询被告知,此前他跟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时间,但随后签的劳务承包合同则有合约期限,如今期限已到,他自然就没了工作。老何听人讲,这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用人风险惯用的伎俩。
焦点: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老何就此事提起诉讼,要求梓潼某企业给付补偿金。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首先,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2017年9月虽又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但之后原告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原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2010年9月1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期间为3年,因此该合同于2013年8月30日就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之后,双方关系变为食堂承包或劳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支付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判决:
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金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虽然其中载明的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约定终止时间,故依法应认定双方自2010年9月1日起建立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且至少可以确认双方至2017年8月30日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2017年9月1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应视为经被告提议,双方合意解除了原劳动关系,即之后双方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后,原告所领取的钱款仍被被告定性为“工资”“期末奖金”,同时“工资”标准也并无变化;并且从常人的思维来看,原告在被告未明确指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就同意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般存在着能长期工作下去的愿望,原告文化水平不高,并未意识到合同签订以后,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改变。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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