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
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价值二十余万元的木材用于工程建设。当木材老板要求支付欠款时,建筑公司却不承认该工程负责人的买卖行为与建筑公司有关。这笔钱究竟该向谁要?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
■何小梅记者刘晏男
起因:
项目负责人赊账20余万购买木材
梓潼居民老何在家乡经营木材生意,主要向建筑工地提供木材用料。因该行业竞争激烈,所以大多交易都是以先送货再回款的方式进行。2017年6月,李平找到老何,称需购买一批木材,工地急用。老何知道李平是绵阳佳程公司在当地一项目部工程班组主要负责人,且此前二人也有过生意往来,所以老何按李平的要求将木材运到了工地。同年10月和次年3月,老何又向李平提供工程所用木材,累计金额共计27万余元。每次供货,老何都在指定时间内将木材运至工地,并由李平清点验收。
2018年3月,经几方结算,李平尚欠老何21万元货款。李平和佳程公司项目经理杨林向老何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何××木材款21万元,由李平班组结算款支付,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欠条上有杨林、李平二人的签名。
很快,约定时间届满,老何却依然没有等到回款。2018年8月,经老何多次催讨,李平、杨林又另行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欠款。可这一次,老何还是没能收到钱,只能以佳程公司、杨林、李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
工程实行分包制与建筑公司无关
梓潼法院日前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杨林、佳程公司共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佳程公司、杨林的买卖关系不成立,本案的买卖、签字、收货都是李平。
2.杨林承诺支付货款,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李平现在项目部没有结算款,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按照《担保法》规定,其担保责任自然免除。
3.李平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因为李平与佳程公司签订的是包干合同,所有材料款都是李平个人支付,不能由佳程公司负责。
判决:
所欠货款应由公司承担
经梓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与被告李平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合同相对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该由谁支付货款。被告李平工作的项目部系被告佳程公司设立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系代表被告佳程公司,其后果应由被告佳程公司承担。佳程公司虽主张项目部与被告李平签订的是工程分包合同,但从其中的条款可以看出,李平班组对内接受项目部的直接管理,遵守项目部的工作制度,对外要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故该合同应认定为项目部的内部管理合同。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限被告绵阳佳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1万元。(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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