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没有相互理解沟通,而是大打出手,致其中一方受伤。事后伤者不积极配合治疗,耽误病情致伤情加重,打人者该为此承担责任吗?法院会怎么判呢?
■赵加锋记者刘晏男
几十年老邻居因琐事大打出手
梓潼许州居民王艳和李玲是几十年的老邻居,李玲还租用了王艳家一楼门面做了一点小生意。双方本来相处挺和睦,后因种种琐事,双方渐生嫌隙,平日里矛盾不断。
2018年3月,因李玲将水泼到王艳家门前,王艳便找李玲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争吵,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予以了劝解。几天后,李玲再次将水泼到王艳家门前,两人再起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李玲把王艳推倒在地,拳脚相加。警方到达现场后,王艳被120急救车送至当地医院检查,随后住院治疗。
而后,王艳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李玲故意挑起事端,故意伤害她的身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艳将李玲诉至法院。
伤后拒绝治疗伤情加重致残
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李玲辩称,经当地司法所及派出所充分调查,事情的起因经过与原告王艳所述并不一致,对王艳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不认同,其他损失仅按不超过30%的比例承担。
梓潼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言语不和,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推搡抓扯。在此过程中,原告王艳头面部受伤并跌倒在地,被告李玲的上肢、手部及胸部等部位受伤。当日,原告王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8天后出院。在出院病情证明书中“诊断结论”一栏载明:腰3椎压缩性骨折、头面部软组织伤等;“主要治疗方法及结果”一栏载明:“病人及家属由于其它原因,拒绝手术及腰椎支具外固定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最明显处达1/3以上”,并作出“被鉴定人王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诉讼中,被告李玲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梓潼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依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王艳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的伤情较受伤初期有了明显加重。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该鉴定均无异议,但被告李玲认为,原告的伤情在初期并未达到伤残等级,是原告王艳拒绝治疗导致伤情发展,才最终达到了伤残等级,故被告不应对原告因伤情加重构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伤情发展的损失伤者担主责
法院认为,邻里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文明解决。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还相互推搡抓扯,是缺乏理性和对自身行为约束的表现,均存在过错。就“打架”的责任划分,法院认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情发展”问题,法院认为,若原告按要求接受手术及腰椎治疗,也许伤情不会加重,原告也未能说明其拒绝治疗的正当理由,应当对伤情扩大部分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为60%,被告李玲承担40%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3971.08元。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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