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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搭乘现象越来越普遍,难免会有意料不到的事故出现。近日,梓潼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邻里乡亲之间好意搭乘,发生事故反目的案件。
■庞元东记者刘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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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意外车主成被告
今年72岁的赵某是梓潼县文昌镇人。2016年5月24日,邻居王某驾驶电三轮上场镇赶集,好意邀请赵某搭顺风车,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电三轮在途中与鲁某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
赵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送往梓潼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赵某胸、腰多处骨折,同时还伴有脑挫裂伤等。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鲁某驾驶机动车对道路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未靠右行驶,电三轮驾驶员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正三轮摩托车,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赵某在医院治疗了近4个月,且经鉴定留下伤残,高额的医疗费用让赵某家人不堪重负。赵某及家人认为,电三轮驾驶员王某及货车驾驶员鲁某应承担相关责任。
鲁某作为某运输公司职员,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因此,赵某将王某、鲁某、鲁某就职的运输公司、车辆投保公司全部起诉至梓潼法院,要求上述四名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
2雇员工作中出事故雇主应担责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系被告鲁某的不当驾驶和王某的违法驾车行为导致,根据责任事故认定书,应各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鲁某系被告运输公司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为公司工作,因此鲁某作为雇员在为雇主从事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存在过失,应由雇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原告在县城务工,其居住地在文昌镇,文昌镇属梓潼最大乡镇,因此,原告赵某居住地也属于城镇,其生活、消费水平也同城镇人口相一致,故对原告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赵某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赵某7.8万余元;被告王某赔付赵某各项损失费共计9.5万余元;被告运输公司支付赵某各项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免费不免责
针对此案,刘吉熙律师介绍说,本案中鲁某和王某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驾驶行为,应对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毋庸置疑。
但是针对本案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无偿搭载他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免费不免责”。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赵某搭王某驾驶的电三轮,不论给不给报酬,只要王某同意他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赵某受伤,那么王某都对赵某负有赔偿责任。所以说,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无偿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乘坐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承运人都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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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梓潼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