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干活受伤获得赔偿,后再次起诉向各方索赔,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后又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判。
■王国木贾颖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
现年56岁的庞某是游仙区人,2016年5月在江油双河镇一工地干活时,一辆混凝土泵车尾部的管子意外弹起,打在了庞某面部,导致庞某面部和双眼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2016年8月,庞某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所有方和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8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庞某赔偿27万余元。
期间庞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干活是受梓潼某建筑公司安排,应认定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江油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庞某与梓潼某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2017年10月,拿到赔偿款的庞某向梓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地方、梓潼某建筑公司和案涉车辆所属公司等多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已得到赔偿,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载明,庞某和梓潼某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庞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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