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跃兰贾颖记者王望实习生王敏)今年3月,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罗某某受胡某邀约,购买了三把镰刀,将被害人宋某某砍伤后,搭乘三轮车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宋某某二级重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月30日晚,宋某某和高某某在梓潼县文昌镇董家店一游戏厅里玩游戏,高某某输了。游戏之后,宋某某就将高某某叫到游戏厅外面进行教训。此时,罗某某与胡某碰巧经过游戏厅门口,看到高某某被教训,就开始“打抱不平”,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纠纷。
第二天凌晨,胡某给“大哥”郑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打了。郑某某听到自己兄弟被打了,立即赶到胡某所住的宾馆。随后,郑某某、胡某、罗某某三人打电话,约被害人宋某某到金柏林小区附近,宋某某没去。
当天上午9时许,郑某某、罗某某、胡某三人在梓潼县文昌镇老南街购买了三把镰刀。11时许,三人窜至文昌镇紫阳街某网吧,发现被害人宋某某在那儿,三人持刀追宋某某至紫阳街一烧烤店附近,采用镰刀砍、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宋某某实施伤害后,弃刀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逃至南充、遂宁等地躲藏,并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8月3日晚,遂宁市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将郑某某等人挡获。郑某某被抓后,其家属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宋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随后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镰刀三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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