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伙养猪,一方给了另一方4万元买仔猪,不料合伙人竟然称只收到2万元。日前,梓潼县法院受理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王国木贾颖记者赵利宾
\合伙养猪\
给了4万元,对方却说只有2万元
2012年5月,原告梓潼县某种植场与刘某签订共同投资养猪协议,约定由该种植场投资7万元,其中6万元购买仔猪。2012年9月20日,在该种植场负责人王某的授意下,种植场员工王某某从银行取出3万元现金,加上自带的1万元现金,共计4万元支付给了刘某,刘某当天也写下了收条。
共同投资养猪4个月后,该种植场退出,后由刘某一人经营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该种植场要求刘某退还包括购买仔猪在内的各项投资款共7万余元。此后,刘某分两次退还了11000元,剩余的应退投资款一直拖欠着。后来,面对种植场的多次催讨,刘某却表示对方弄错了金额,称当天只收到购买仔猪款项2万元。双方在剩余款项上争执不下,该种植场随后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银行交易明细佐证认定收款4万元
庭审中,该种植场出示了刘某在2012年9月20日写下的收条,上面写着“收到王某养猪合资现金4万元”。但刘某却辩称,该收条虽然载明4万元,当天他实际只收到2万元。根据双方争议的部分,法庭调取了2012年9月20日该种植场员工王某某和刘某在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当天王某某在银行取款3万元后,刘某在该银行存入其母亲账户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与王某某在庭审中关于4万元资金来源系取款3万元加自带1万元的陈述一致,也与支付购买仔猪款的经过相符。刘某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一审
法院认定,2012年9月20日刘某收到该种植场投资款金额为4万元,判决刘某限期退还该种植场各项投资款共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庭审中,刘某又改口称收条的4万元仅收到了3万元转款,还有1万元未付。结合一审法院调取的取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刘某在一审法院虚假陈述,且二审陈述与一审陈述前后矛盾。而种植场的陈述与一审法院所调取的银行凭证能相印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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