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二手车不能年审,不能买保险后,才知买到的是伪造证件的套牌车。记者13日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定买卖套牌车的行为无效,判决卖车人退款,但买车人也有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赵加锋王国木特约记者黄志富
从交管部门获知套牌车
2015年8月,家住射洪县伏河乡某村的高某想买一辆价格便宜的二手农用车跑运输,在网上寻找卖车信息时,发现有人在网上拍卖一辆牌照为甘肃省的二手农用车,于是联系上了家住梓潼县观义镇某村的卖主赵某。
双方议定购车款39980元,在准备签订买卖协议时,高某发现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不是赵某,而是牟某。对此,赵某向高某保证,车辆一定会过户到高某的妻子严某名下,且不需要高某花一分钱过户费用。
高某听信了赵某的承诺。2015年8月28日,高某与赵某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协议》。
协议签订后,赵某在完成交易后,确实给了一张车辆已经登记在严某名下的车辆行驶证,还从高某处收了4540元保险费。但高某随后陆续发现,车辆不能正常年审、不能购买保险,更不能正常上路行驶,到交管部门查询才知,车辆证件属于伪造,还是套牌车。
法院确认买卖协议无效
上当受骗后,高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要求赵某退车退款,但被赵某推诿拒绝。
高某向警方报案未立案后,于2017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他和赵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无效,判决他退还赵某车辆,赵某退还他购车款和保险费,给他支付违约金19990元,赔偿由此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
赵某的代理人辩称,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已经明确约定,若车辆有瑕疵,应当场检验。高某买车后已经营两年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车辆必须由卖方办理过户手续,高某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赵某未参加诉讼,庭审中,赵某的代理人不能清楚地陈述案涉车辆的合法性,法庭要求赵某本人到法院陈述相关情况并质证,但赵某拒不到法院。据此,法院认定高某诉称的案情属实,即案涉车辆存在不能正常年审、不能购买保险、证件属于伪造和套牌车。赵某将该车卖给高某,属无权处分,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判原告同时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基于案涉车辆无法正常年审的问题向原告高某作出承诺,实为原、被告解决车辆买卖所引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高某既可以将车辆退还赵某,终止《机动车买卖协议》,也可以采取换牌的补救措施。但案涉车辆现有的行驶证件属伪造证件,换牌存在相当难度,故高某提出退还车辆具有合理性。但高某已使用了该车辆,因此高某在向赵某退还车辆时,应向赵某承担一定的折旧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无法转移登记、年审、购买保险,高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必须承担一定责任。因而高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本意。案涉车辆无法购买保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赵某向高某收取保险费,也无法帮高某办妥投保事宜,因此,赵某理应将收取的4540元保险费用退还给高某。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将案涉车辆退予赵某,车辆折旧后,赵某退还高某购车款15000元、保险费4540元、交通费6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经生效。
新闻推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精神,加快绵阳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诚实守...
梓潼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梓潼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