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排污致下游水库的鱼大量死亡,养鱼户将养殖场告上法庭索赔,法院终审判决养殖场赔偿养鱼户20余万元。记者1日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执行完毕。
■刘双艳王国木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养殖场因排污曾多次赔偿
2006年7月20日,养鱼户殷某某等人(下称养鱼户)与梓潼县某水库管理站签订了“水库库内渔业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到期。
合同签订后,养鱼户在水库内养鱼。梓潼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养殖公司)在水库上方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产生的猪尿、猪粪等部分排入水库。
从2014年5月起到2015年7月一年多时间,水库里先后三次出现鱼大量死亡的情况,后经法院和基层调解委主持调解,养殖场三次总计给养鱼户赔偿了41万多元,但养殖场并没有吸取教训。
2016年3月上旬,在养殖场第三次赔偿后不到8个月,养殖场再次排污造成大量死鱼。
同年8月,养鱼户向梓潼县法院起诉,要求养殖场停止向水库排放猪粪便,净化被污染的水质,赔偿死鱼和治污共计47.59万余元。
养鱼户称,养殖场虽三次赔偿,但仍采取隐蔽手段,将猪粪便直接排入水库,造成鱼死亡4.5万多斤,水质继续恶化。
养殖场辩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养鱼户再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养殖场已经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一审:养殖场承担30%责任,赔偿6.74万元
2017年2月,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养殖场建了废水处理站。2016年3月死鱼后,环境监测站监测水库距总排口约400米处地表水,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标准,但养殖场总排口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本案死鱼的原因与养殖场长期向水库排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向水库排污的养殖户不止养殖场一家,加之养殖场
对前几次死鱼均进行了赔偿,对污染的水库进行了治理,养鱼户也应当知道水库的水已被污染,在没有彻底治理前,已不适宜养鱼,但仍向水库投放鱼苗,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养鱼户主张了治污费,却没有证据印证,无法确认治污费。
一审法院计算损失22.22万余元,由养殖场承担30%责任,判决养殖场赔偿养鱼户环境污染损失6.74万元。
终审:养殖场负主要责任,赔偿2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养鱼户认为,一审认定多家养殖户排污与事实不符,养殖场也未举证证明。既然认定排污与鱼死存在因果关系,养殖场又未证明有第三人侵权,投放鱼是正常经营,不存在过错。
养殖场认为一事不再理,养殖场排放己达标,当地有多家养殖户排放污水,鱼死与养殖场无关。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但根据一审质证证据,补充了养殖场虽然申报建设了日处理100吨养殖废水工程并通过验收,但无运行记录。
二审认为,养殖场长期向水库排放养殖粪水,造成养殖的鱼多次死亡,对本案以前的死鱼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本案再次死鱼,并非同一事实,养殖场前期排放的废水没处理,废水处理工程验收通过又无运行记载,死鱼前也无水质监测,鱼出现死亡才进行水监测。水库的水被污染,养殖场应负主要责任。水库周围
部分农户存在养殖污水排放,但排量不大,可承担10%的责任,养鱼户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养殖场上诉理由不成立。
此案终审判决养殖场赔偿养鱼户环境污染损失202488.750元后,已于近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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