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何某某在建房工地上摔伤致六级伤残,为此把建房者白某告上法院,要求白某赔偿31万余元。近日,绵阳市中院终审此案后,维持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赵加锋刘双艳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男子工地上摔伤,向建房者索赔31万
2016年7月,何某某向梓潼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何某某诉称,2016年2月28日,白某为了建房,特雇请何某某等四人从事木工工作。2016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何某某在建房工地上拆夹板时,不慎从钢架上掉下,致腹部受伤。因伤势严重,基本痊愈后经法医评定,损伤达六级伤残程度。
何某某认为,因自己是在受雇于白某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受的伤,所以白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白某一次性赔
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1.2万余元。
被告白某辩称,自己与何某某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何某某的身体伤害是在为自己提供劳务过程中形成的说法也完全不成立。何某某是专业的木工,在为自己修建房屋过程中从事木工活动,与自己形成的不是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法院应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两度败诉
法庭上,对被告建房期间,原告曾在工地从事木工活动的事实,原被告都没有争议,但原告是不是在被告家的建房工地上从事木工活时受的伤,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意见不一。
法院根据原、被告及证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为在被告家从事木工活的原告等人有自己的技术,自带工具,独立完成工作,最后按完成工作量从被告处收取报酬。
因此,原告在被告家建房工地上从事木工活,有别于单一的劳务提供,应是一种承揽关系。
最后,法院认为,综合全案现有事实、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绵阳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从以下四点综合认定: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劳动,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关系则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
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情况下,也会经过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不能单一片面地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在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劳务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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