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儿子跟随母亲牟某某生活,父亲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牟某某多次私自更改儿子的名字,王某某以此理由拒付儿子抚养费长达5年之久。牟某某遂以儿子为原告诉至梓潼法院,要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教育费。
■宋明刚王国木刘双艳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由:
擅自变更儿子姓名,生父拒付抚养费
2006年12月,牟某某与王某某在梓潼县某镇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子。
2009年7月,牟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牟某某抚养并承担监护责任,王某某从2009年8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50%,孩子满16周岁后继续读书,学费由牟某某负担,生活费由王某某负担。
起初,王某某依约履行。后来,牟某某在未与王某某商议的情况下,私自两次更改了孩子的名字。王某某对此十分不满,交涉无果后,从2012年2月起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牟某某独自抚养孩子的能力有限,于是以孩子为原告,于2017年7月诉至梓潼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原告2015、2016两年的生活费共计12000元;判令王某某从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小学阶段每年增加教育费2000元,承担原告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
判决:
改名侵权,但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王某某在庭审中称,他本应给孩子抚养费,但只能给离婚协议上未改名的儿子。法律规定,更改孩子的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书面同意,孩子的母亲多次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改名,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权利,可以拒付抚养费。如果牟某某没有能力养孩子,孩子可以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因为孩子的母亲变更孩子名字的时候未经其同意,孩子的母亲擅自给孩子改名虽然侵权,但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权、生活费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王某某长达5年多未支付原告生活费显属不当,对于原告诉请的小学阶段每年增加教育费2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孩子支付两年的生活费12000元,从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孩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孩子姓名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针对本案中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牟某某在未征得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儿子的姓名,其做法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人一方是不可以自行变更子女姓名的。本案原告之母未征得被告同意变更了儿子的姓名,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被告可以起诉原告的母亲构成侵权,但不能以此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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