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子女的爱也总是不变的,那么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可以反悔吗?梓潼县的胡某某离婚一年多后向游仙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行为,此举遭到儿子母亲的坚决反对。那么,胡某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叶佩林张倏越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情回放夫妻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
胡某某与戎某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下儿子小胡。结婚头两年双方感情尚好,但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加上胡某某在梓潼县上班,而戎某则在绵阳城里,长期两地分居,两人之间渐渐有了隔阂。
争吵和冷战过后,两人于2015年8月经游仙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儿子还不满4岁,约定由戎某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绵阳城区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儿子所有,房屋出租租金由戎某负责收取。夫妻共同债务即购买商品房的房贷余款13万多元由胡某某负责偿还,买房时在戎某父母处借的4万元,由戎某负责以房屋租金偿还。胡某某按月支付儿子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诉讼之争“经济困难”父亲要求撤销赠与
离婚后开始一段时间,戎某独自带着儿子生活,胡某某也会按月给儿子支付生活费。2016年9月,胡某某突然向法院起诉,称离婚后因自己工资收入水平低,约定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胡某某与戎某共有财产状态,同时自己还要抚养家人,无力承担这么重的经济负担,请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游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小胡的法定代表人戎某认为,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目前赠与行为已过诉讼时间,原告没有可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应该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愿达成协议单方反悔无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小胡的母亲戎某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被告小胡的协议,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并已生效,即已经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因本案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普通单方面的赠与合同有所区别,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房产条款,但又未能举证是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仅提出因经济困难不能履行就要求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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