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在修车过程中被压伤致七级伤残,起诉要求汽修店两个老板赔偿42万余元,两个老板是否要共同赔偿?汽修工是否承担部分责任?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近日,梓潼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刘双艳赵加锋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
1汽修工外出修车意外受伤
杨某、邓某合伙在梓潼县经营了一家汽修门市部,雇请24岁的剑阁县青年任某在汽修店打工。
2015年4月3日,任某受杨某、邓某的安排,驾驶汽修店的皮卡车,前往本县豢龙乡某沙场修车。修车过程中,停在一边的皮卡车意外滑行,撞在任某正在修理的车辆上,将来不及躲避的任某压成重伤。入院诊断伤情为T12、L1压缩性骨折脱位伴截瘫。
任某住院期间,杨某、邓某共计支付10万余元医疗费用。
2015年11月17日,司法鉴定任某的伤残为一个七级、一个八级。2016年5月,任某与杨某、邓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协议签订不久,杨某、邓某又反悔。
2收入来源和赔偿责任之争
2016年12月,任某将杨某、邓某诉至梓潼法院,要求二被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2万余元。任某表示,自己在修车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愿意承担20%的责任。
邓某、杨某对事故不持异议,但邓某认为任某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杨某则认为,他与邓某合伙开汽修店属实,但他对邓某雇请任某来汽修店上班的事不清楚,邓某雇请任某事前没有与他商量,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任某提供的住所登记地址为剑阁县碗泉乡某村,也未举证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法庭休庭调解中,任某补交了两份书面材料,以证明自己近年来一直在城镇务工的事实。但邓某、杨某对任某在庭审后才补交证明的行为不认可。
3两被告被判共同担责赔偿八成
法院认为,任某补交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近年来长期居住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即使任某是邓某单独出面雇请,也是为邓某、杨某共同经营的汽修店提供服务,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后果,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杨某不得拒绝承担。原告在为二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二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接受劳务方,二被告在事发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二被告对原告自愿承担20%的责任无异议,据此可以确定二被告共同承担80%损失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经营的汽修店属个人合伙性质,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原告伤情和恢复期间的营养护理等诉讼请求,近日,梓潼法院一审判决按农村标准计算,被告邓某、杨某共同赔偿原告任某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扣减已付的10万余元医疗费后,还应向任某支付1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新闻推荐
本报讯(夏雪林记者张登军)昨(7日)是一年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暑,绵阳境内各地天气炎热,白天各地气温都维持在33℃以上。周末两天,绵阳各地依然艳阳相伴,气温也不低,市民朋友注意防晒。昨天一大早,久违的艳阳就...
梓潼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梓潼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