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都离了,凭什么儿子还跟他姓?”前妻擅自给儿子改姓,前夫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今年5月9日,经梓潼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前夫以儿子改名拒付抚育费的理由不成立,必须继续支付抚育费。
■刘双艳特约记者黄志富
离婚后前妻给儿子改姓
2006年12月,梓潼县文昌镇某村的柴某和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成柴钦(化名)。2009年7月,柴某与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成柴钦由柴某抚养并承担监护责任,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直到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承担50%,孩子满16周岁如果继续在读书,学费由柴某负担,生活费由成某负担。
2012年1月,柴某自作主张,将儿子的姓名改为柴小钦(化名),不久又改为柴俊宇(化名)。柴某认为,她和成某离婚后,成某除了每月给儿子支付生活费,其他时间并没来往,如同路人,自己照料、教育儿子,为儿子付出远比成某多得多,凭什么还让儿子跟他姓?
改姓后生父拒付抚养费
成某得知柴某给儿子改姓后,要求柴某改回来。柴某不予理睬,成某就从2012年3月开始,不再给儿子支付抚养费。柴某多次索要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成某也不支付。今年3月2日,柴某以儿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成某支付拖欠的12000元抚育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小学阶段每年增加教育费2000元,承担原告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
梓潼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谈话,并将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向双方解读。但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孩子的名字应当经过父母书面同意,他支付的抚养费是支付给成柴钦的,他不知道柴俊宇是谁,如果柴某没有能力养孩子,就直接把孩子给他,他独自把孩子养大就是了。
法院:拒付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辩称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原告之母变更原告名字未经其同意,该辩称不能对抗其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显属不当,对于原告诉请的小学阶段每年增加教育费2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成某向原告柴俊宇支付抚养费12000元;被告成某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柴俊宇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原告柴俊宇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法官说法:
更改姓名应由父母共同商定
首先,离婚后女方给孩子改了姓名,男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而不论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变更子女的姓氏。本案中,成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并且法院也判令成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如果成某今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其次,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子女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柴某未征得成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成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成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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