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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成顽疾 虚假宣传也坑人—— 2013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及点评(下)

来源:绵阳日报 2014-03-18 20:54   https://www.yybnet.net/

□郭东周宗鑫本报记者孙兴伟

劣质化肥坑农 工商“逮到”重处

去年10月,全市工商系统组织开展化肥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涪城某农资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在监测结果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涪城工商局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结束后,依照《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涪城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不合格化肥39吨,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委会专家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权。《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既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农业生产也造成一定影响。

加了不合格汽油汽车公路上熄火

去年7月,科创园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自己驾车在科创园某加油站加注97号汽油后,导致车辆在路上熄火,不能启动。执法人员当即赴该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并现场了解到,当天有5台汽车在该站因加注97号汽油后,出现了相同状况。科创园工商局立即对该加油站待售油品采取强制措施,勒令暂停销售,并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督检测中心,对该加油站的97号、93号汽油和0号柴油三种油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并送检,检验结果判定,3种型号的车用油品均不合格。

检查结果出来后,科创园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22.5元,并处罚款377477.5元的行政处罚。

【消委会专家点评】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没有履行《消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因此,工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钢筋质量不合格 执法部门要处罚

去年3月,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执法检查,在一家经营建材的门面内,发现有待售的直径9毫米冷轧带肋钢筋,由于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产品质量证明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该产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

后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钢筋不合格。江油市工商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结束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江油工商局没收了当事人3吨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35100元。

【消委会专家点评】该门面销售不合格建筑钢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没履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同时如果产品流入市场也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对该违法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宣传“双离合”客户受损商家赔

去年4月,梓潼县工商局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他在本县某农机销售部以4.2万元购买了1辆拖拉机。购买时,销售部负责人向他介绍,这辆拖拉机是双作用离合器,简称“双离合”。然而,使用一段时间后,这辆拖拉机出现了底盘浸油、右边导向轮发抖的现象。陈先生只得送去维修,才发现这辆拖拉机并非销售方宣称的“双离合”,而是单作用离合器。于是,陈先生找到经销商协商,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先生投诉到梓潼县工商局、消委会,要求经销商更换1辆双作用离合器拖拉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梓潼县工商局、消委会调查发现,消费者购车后,由于在使用中主要用于拉楼板,载重较大,出现了底盘浸油、右边导向轮发抖的现象,考虑到已使用一段时期,属于“三包”售后维修范围,故按规定进行维修。而经销商在推销商品时,未按实情告知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存在一定过错。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梓潼县工商局、消委会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消法》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并作出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终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拖拉机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经销商按三包规定进行维修,同时由经销商向消费者补偿2000元,并当场兑现。双方握手言和。对于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梓潼县工商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委会专家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批发冒牌“丰谷”酒 被处罚款十二万

去年1月,市工商直属分局根据丰谷酒业打假办工作人员举报,对绵阳城区某日用副食批发店经营场所及院内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瓦罐装酒王48件零5瓶,“丰谷”红瓶装酒王17件零5瓶。经丰谷酒业公司对其逐一鉴定,其中36件零5瓶“丰谷”瓦罐装酒王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市工商直属分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所销售的侵犯“丰谷”注册商标的瓦罐装酒王36件零5瓶,并处罚款120000元。

【消委会专家点评】某副食批发店销售冒牌丰谷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查处,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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