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投诉,总结了近期消费维权情况,给消费者提出了三大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时刻谨防消费陷阱,注意安全消费。
一号警示
使用燃气灶具应当心
今年春节期间,家住平政八队的李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他家用的燃气灶钢化玻璃面板突然爆裂。由于李先生无法提供购买燃气灶的任何凭证,也无法提供商家地址,因此无法找到商家挽回经济损失。
针对此事,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慎重选择信誉好、质量服务优良的商场超市。购买后,应索取购物发票、商品的“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等。当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根据“三包”凭证所提供的正规渠道,找到规范的维修企业,接受规范的售后服务。
消委会还提醒,消费者使用燃气灶具时,应及时将溅落在灶面上的盐、醋、酱油、水等擦净,避免板面被反复溢出的汤水造成冷热不均,致钢化玻璃灶面周期性反复受热冲击,热稳定性能及强度下降;定期清洁火孔,去除杂质和积碳。
二号警示
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每逢节假日,不少商家热衷于推出各种优惠促销活动,在商家的广告和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正是有了这个“最终解释权”,商家便以此为挡箭牌,说的和做的不是一套,糊弄甚至欺骗消费者。
前不久,梓潼县工商局在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对两起在促销广告宣传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为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商家和广大消费者: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而不能听商家的一面之词。
三号警示
科学拨开“雾霾”理性选购净化器
受雾霾天气影响,绵阳、成都等城市空气质量相继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雾霾、PM2.5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一时间,空气净化器等空气清洁产品大受青睐。个别商家也乘机造势,吸引眼球,甚至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市消委会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的空气净化器种类较多,比较适合家庭使用的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静电式和光媒介式等。消费者如何才能选到一款自己适用的空气净化器,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特别发出消费提示:
首先,不选贵的,要选对的。面对不同类型的空气净化器,其过虑、杀毒和除菌等功效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消费者一定要根据不同产品类型的相对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其次,既看广告,更重实效。消费者选购时在看广告宣传的同时,更要注重看产品的说明书,对照产品检测报告中“换气次数”和“净化率”等技术参数进行选购。同时,在选择空气净化器时,一定要到正规的购物场所购买,并详细询问产品特点,查看产品售后服务条款和注意事项,同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依法维权。
(蒲泽春 贾红 本报记者 孙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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