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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有缺陷 经营商家应担责——市消委会点评201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下)

来源:绵阳日报 2013-03-20 08: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孙兴伟 实习生 陈聪

3月15日,市消委会公布了2012年度绵阳市场消费维权状况,并对部分典型维权案例进行了点评,以此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陷阱、合理消费、合法维权,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案例6

注意事项未告知,装修受损获赔偿

2012年4月25日,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阳某投诉,他在安县某瓷砖经营部购买了69块800×800(mm)的地砖,每块价格135元。地砖铺好后发现不平整等现象,阳先生多次找到经营者要求维修好,经营者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阳先生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

经消委会多次调解,经营者赔偿阳先生所购买地板砖的部分费用5000元,并赔偿阳某损失6000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消委会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没有及时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避免地砖不平整的措施,让消费者使用商品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经营者负主要责任。

案例7

误开配方致减产,受损农户得赔偿

2012年7月,消委会接到梓潼县宝石乡天生村农民秦先生投诉,秦先生在宝石场镇某农资经营部称要防治玉米钻心虫,问经营者哪种农药好,看有没有两种农药能混合使用的?经营者推荐了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300毫升装的防治水稻螟虫的“三唑磷”各2瓶,共计售价28元,只简单介绍了能混合使用,但没有给消费者出具“农药处方”,也未告诉消费者此农药的用量和对水比例。秦先生之妻将上述农药对水后喷洒了3.2亩玉米治虫,过了两天发现施药的3.2亩玉米苗芯大面积被烧死,基本颗粒无收。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按3.2亩玉米的正常年份总产值的60%向秦先生予以赔偿1800元,并当场兑现。

【消委会评析】

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农药经营者只是简单地给出农药配方,没有给出详细的使用说明,导致农户受损,经营者应该对农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8

农业机械存缺陷,农忙季节急维权

2012年8月23日,消委会接到家住眉山县农民方先生的投诉,在三台城区某农机生产厂购买小型农用收割机1台,使用11天后,机体10多处发生故障,要求维修或退货。消委会接诉后,组织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生产厂家代表、消费者现场勘验机体,厂方人员和经销商承认机械自身的设计问题是发生故障的主要原因。

【处理】

鉴于农作物抢收在即,为不误农民工期,消委会要求不宜作返厂维修处理,由经销方立即退还全额货款22580元。

【消委会评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维修站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为在农忙季节,对农业机械进行维修,耽误农作物抢收,消委会要求不宜作返厂维修处理,由经销方立即退还全额货款。

案例9

生日蛋糕藏玻璃,多倍赔偿威慑大

2012年12月14日,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2012年12月7日,为庆祝生日,她从长虹国际城的一家糕点店购买了生日蛋糕。在食用时,发现蛋糕奶油球内有一块一厘米大小的玻璃碎片,并划伤了舌头,张女士与糕点店协商未果,遂向绵阳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当晚生日餐饮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2000元,向其赔礼道歉,且承诺对食用了该蛋糕的另外两个小孩出现的不良后果负责。

【处理】

经消委会调解,由长虹国际城“面包新语”糕点店赔偿消费者3000元消费卡,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消委会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10

消费场所要警示,安全隐患应担责

2012年2月1日,江油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他于2012年1月25日在江油三合某乐会所消费,在上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现场没有提示),撞到衣架后将墙上的整容镜砸碎,后将其划伤,经医院救治出院后与娱乐会所经营者协商无果,于是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解决。

【处理】

经江油消委会多次调解后,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何先生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等共计2450元。

【消委会评析】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公共场所,由于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卫生间地滑未作任何警示,造成消费者摔伤,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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