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购买房屋并全额支付了房款,但约定的办证时间已经过了好几年了,相关产权证书还是迟迟拿不到手。无奈之下,多名购房者起诉到了法院。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迟迟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起诉要赔偿
1977年出生的朱兵,家住盐亭县。2013年5月,他和绵阳一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投资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该份合同中,关于不动产权登记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按日计算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朱兵依约付清了购房款。
同月底,房屋完成了交付。按照合同时间,2014年5月,相关不动产权证就应该拿到手了。可朱兵左等右等,直到2020年产权证还是没有办下来。无奈之下,他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理证书产生的违约金2万余元。据了解,除了朱兵,因为同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有多名购房者。
庭审中,被告公司及其法人主要辩称,朱兵的诉讼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表示延迟办证是政府行为导致,公司不属于主观违约,且违约金过高。
另查明,2014年1月27日,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文,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7年10月20日,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对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停办通知》,内容为:“经审计组核查,因涉及项目用地增容,未补缴增容出让金。暂停投资公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登记……”。2018年11月27日,又发出停办解除通知,准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被判作出适当赔偿
盐亭法院认为,原告朱兵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逾期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违约期应从2014年5月27日开始计算,但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诉讼时效为3年,故2017年6月2日之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期间,违约金的计算应为2017年6月2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且被告也认为其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等综合因素,法院对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0.5计算。
关于被告提出的是相关部门行为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系不可抗力的辩护,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2014年5月底前,被告就应当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但相关《停办通知》系2017年10月20日作出,故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投资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协助原告朱兵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5700余元,被告公司法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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