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益波卫星记者邓勇)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可对于家住盐亭县的同村村民王梅和赵伟而言,却因为钓鱼这件小事发生了纠纷,继而上升到了肢体冲突。针对此案,盐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双方未冷静克制,导致事态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
1956年出生的王梅和1993年出生的赵伟系同村村民。王梅家承包了当地的一口堰塘作鱼塘,承包期已于2018年底终止。2020年1月30日下午,闲来无事的赵伟看到有村民在该堰塘内钓鱼,便一时兴起,回家取来渔具垂钓。随后,王梅来到堰塘边询问并阻止赵伟在堰塘内钓鱼,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上升到了肢体冲突,过程中导致王梅受伤。后经医院诊断,王梅伤情为脑震荡、左侧颞部软组织损伤、左胸部软组织损伤等。为了讨要相关损失,王梅起诉到了法院。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责任的分担问题。从案件的起因来看,系原告王梅阻止被告赵伟在堰塘内钓鱼引发的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梅先用锄头将赵伟的鱼竿打落到堰塘内,赵伟才抢过对方手中的锄头,将锄头扔进堰塘,进而双方发生拉扯和推搡。经查明,在此过程中,王梅抱住赵伟的腿不放,赵伟强行挪动并有拖行的情形,造成王梅多部位受伤。因王梅系老年人,赵伟系年轻人,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双方在身体力量对抗上存在明显差异,虽王梅挑起事端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赵伟用力强行脱离,放任不良后果的产生。在此过程中,双方未冷静克制,导致事态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矛盾的起因、经过和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原告应承担损害后果40%的责任,被告承担损害后果60%的责任。
经过认定,王梅应纳入赔偿的各项费用总额为6500元。依照上述内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伟承担其中的60%,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00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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