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对于村民来说,是很重要的家庭财产,邻里间借用耕牛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因疏忽,牵走邻居家怀孕的母牛耕田犁地,致母牛劳累过度,早产的小牛死亡。牛主人因此将多年邻居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何勇记者刘晏男
今年9月7日,盐亭县两河镇村民胡某因农忙生产需要,向邻居黄某借耕牛一头,用于收谷子。黄某家中有两头耕牛,一头为待产母牛,一头为成年母牛。胡某在未向黄某确认的情况下,将待产母牛用于拉谷子,导致母牛因过度劳累流产,早产下的一头小公牛因治疗无效两天后死亡。小牛死后,黄某提出,一头足月的公牛市场价格在6000至9000元左右,要求胡某赔偿3000元。但胡某表示,自己对小牛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为求合法权益,黄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而后,盐亭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胡某辩称,原告黄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小公牛的死亡与自己使用孕期母牛有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盐亭法院认为:原、被告属于同组居民,相互间有无偿互帮的习惯,友邻之间互帮,相互之间无偿使用对方生产、生活工具值得提倡,但使用者应当对被使用工具进行妥善管理使用,保护被使用工具。
本案中,被告胡某未能仔细查看被使用的母牛处于怀孕状态,使母牛在劳动后出现不适症状。原告黄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早产小公牛的死亡与胡某使用母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从时间上分析,母牛早产是在被告胡某不当使用母牛之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母牛早产还存在其他因素,因此,被告胡某对未能仔细观察母牛身体情况,对怀孕母牛像其他正常耕牛一样使用,根据一般生活生产经验进行判断,被告胡某具有相应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结合原告黄某请求数额、村委会调解意见,以及幼牛出售一般交易价格,法院酌定为2300元。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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