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之邀共同进行盗窃,犯罪施行后虽未获分文贼赃,但共同犯罪依然领刑。
■杨霞记者刘晏男
\案件回放\
受邀结伙偷盗一夜盗窃50余个电瓶
2018年12月17日下午,三台男子许某、巫某相约到盐亭县城盗窃电瓶。巫某将此想法告知了同乡罗某、宋某,并邀约二人一同前往。
当晚,由罗某驾车,搭乘巫某、宋某从三台来到了盐亭县城,许某骑电瓶车随后到达。在盐亭县城,许某骑着电瓶车四处转悠伺机作案,至次日凌晨2时许,盗得10余辆电瓶车的50余个电瓶后,就通知巫某、罗某、宋某用车拉回了三台县城,卸于巫某开的修车店内。
许某当晚就以50元一只的价格将全部电瓶卖给了巫某,获取赃款2000余元。罗某从巫某处分得赃款400元,宋某未分得赃款。巫某后将赃物卖给他人,获取赃款4300余元。
\法院判决\
虽未分得赃款也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发后不久,四人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盐亭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许某、巫某、罗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盐亭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许某、巫某、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三是被告人宋某一贯表现好,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此外,宋某在该案中未获分文。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巫某、罗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巫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许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宋某认罪悔罪、系初犯、自首,与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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