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落的信用卡后起了贪念,两姐妹取走现金5000元后对半分。近日,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两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
■杨霞卫星记者邓勇
1965年出生的王某萍和1970年出生的王某玉是两姐妹。2019年3月,王某萍在盐亭县云溪镇鸿宇广场捡到他人丢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该卡用纸条包住,纸条上写有该卡密码。当日11时许,王某萍将该卡交给妹妹王某玉,由王某玉用该卡在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两人各分得2500元。
2019年4月,两人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现金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萍、王某玉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积极作为,故对二被告人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具有自首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两被告人均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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