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罂粟是制取海洛因的主要原料,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私种罂粟均是违法行为。今年5月初,盐亭县榉溪乡的蒲某某、何某某就因此犯下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8年9月,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以喂食鸡鸭鱼为由,在自家自留地、房屋旁边机耕道等处种植罂粟。2018年底,尽管蒲某某得知自己种植的植物是罂粟并告知何某某,但二人未主动采取铲除等措施,2019年5月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查获。经民警清点铲除共计769株疑似罂粟,并抽样送检。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植物样品特种名为罂粟,为毒品原植物。
2019年5月2日,蒲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与何某某一起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两天后,何某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69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综合两被告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两名被告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案的769株罂粟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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