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50多岁的男子何某某深夜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不幸撞上路边岩石,造成自己受伤住院。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还有来自检察机关的指控。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965年出生的何某某,盐亭县人。2018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盐亭县高灯镇往盐亭县玉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高灯镇龙象村9组路段时,不慎撞上路边岩石,受伤住院。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2019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经盐亭法院传唤拒不到庭,于次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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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盐亭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