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梦娇记者苏东华)53岁的村民王某在玉米地里私设“电猫”,没有电击到野鸡、野兔,却电到了路人,致使路人二级轻伤。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3年。法官提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10年。
1电捕野味路人被电成二级轻伤
“我几次到玉米地里看到,好好的玉米被野物糟蹋,严重影响了收成。”盐亭县某镇的村民王某说,为了抓住这些野物,他想到了用逆变器、电瓶、铁丝等工具来捕抓野味。2014年10月,王某购买了架设电网设备,并多次在当地私设电网进行捕猎活动。
前年的一天,在没有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王某继续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味。没想到,次日上午,当地一家公司职工肖某骑摩托车沿此地行至玉米地外路段,准备检查线路时,触碰到电网被电击伤。经医学鉴定,肖某电击伤后遗左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被评定为二级轻伤。
2法院判决私设电网捕野味获刑三年
近日,在法庭上,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和赔偿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肖某先后在当地医院、省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6万余元。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王某除垫付医疗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肖某2万元。
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私设电网,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其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
未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10年
“私设电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要追究法律责任。”盐亭县人民法院法官杨霞指出,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杨霞说,私设电网防控或捕猎,不仅会对路过的行人造成极大危害,且电网金属丝距离地面近,通电后的金属丝一旦与枯枝或落叶直接接触极易产生火花,引发火灾。杨霞提醒: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并不意味着违法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居民发现私设电网捕猎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便于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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