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19)日从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2月8日至24日,省环保督察组督察绵阳市工作,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绵阳市反馈意见》反馈移交绵阳市的92个问题和209个来电来信举报。
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绵阳市环保自查情况,通报了一批环保督察发现问题中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企业偷排、超标排放废水、养殖业排放超标、饮用水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等多个方面。
■记者胥江
养殖废物直排处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
2月15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群众反映北川羌族自治县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外排。北川羌族自治县环保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和监测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养殖区大门左侧50米外荒地。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的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超标2.19倍。北川羌族自治县环保局对常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处罚款96851.11元,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32283.7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
盐亭县洗泽乡凤凰村的驰丰农业开发公司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对周边河流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群众饮用水。盐亭县环境监察大队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该养殖场正用提升水泵通过软管经过雨水渠向养殖场外林地排放养殖废水。检测发现,外排废水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9倍、氨氮超标6倍、总磷超标13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4倍。
盐亭县环保局责令驰丰农业开发公司洗泽乡凤凰村养殖场立即停止养殖行为,并罚款5万元。对养殖场管理人员蒙祖贤、工人李天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多项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2月15日,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绵阳市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扬尘控制不到位,厂区环境管理混乱,物料随意堆放;雨污分流不彻底,生产废水及场地冲洗水进入雨水沟;固废无“三防”措施;生活用水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无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涉嫌经管道输送至雨排口外排的环境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安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严格对照企业环评,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月21日,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2月24日,安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神龙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源地擅自建设罚款并责令纠正
1月11日,涪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杨家镇团阳寺村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保护区内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小商铺。经查,该小商铺由绵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建成并投入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涪城区环保局对这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4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涪城区环保局对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案情况通报杨家镇人民政府。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偷排废水重罚25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4月6日凌晨,安州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干河子河清段有企业正在往河道内排放废水,安州区环保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沿排洪涵管顺藤摸瓜,发现绵阳市安州区明升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设暗管排污的违法事实。
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该企业于2016年9月技改过程中,私自从厌氧池底部引出一暗管,从厂区围墙外绕道后再进入厂内,再接入该区域排洪涵管(该排洪涵管为河清镇片区排洪使用,途经明升纸厂厂区),并设有电动阀门(开关位于该厂职工宿舍内),实施偷排。4月6日,安州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企业拆除了暗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罚款25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依法将该案移送安州区公安分局。
超标排放重罚25.8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
4月5日下午,三台县环境监察大队接投诉称,芦溪镇有一家电镀加工点存在环境问题。工作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加工点无任何营业执照,经营者刘书君将生产废水通过厂房地下排水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加工点西侧山坡下浅沟和西侧商品砼搅拌站地面均积存有浅黄色水体。监测人员立即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4月11日,三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水管观察井处总铬、总锌超标10倍以上;加工点西侧排水管流出处总铬、总锌超标10倍以上;加工点西侧废水流出在地面形成的浅沟处总锌超标10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三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罚款25.8万元。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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