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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1-11-03 00:36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

2021年1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1681民初1172号雷候崟: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芳与被告雷候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候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明芳偿还借款本金138573.87元及利息(以138573.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雷候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2298号四川省邻水县袁市镇楠木村3组59号鲁林科:本院受理马春亮、王芳诉鲁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254号四川省邻水县西天乡四合村9组33号肖乾多: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3254号原告虞素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23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长宁街52号3栋1单元3楼2号冯邻:本院受理(2021)川1623民初2388号原告吴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唐志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6民终1196号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良坤与你、(2021)川16民终1202号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鲁越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平(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柏林村柏林组61号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3468号原告何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2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再兴: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行审20号三台县水利局申请对你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三台县水利局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三水罚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富民街9号附080号,身份证号510722197508127853):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兴光: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2950号原告绵阳兴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光、四川万佳之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兴光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建筑周材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刘兴光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赁费22787.99元,并以22787.99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30%的违约金6836.40元;3.判决被告刘兴光向原告支付租赁物资损失赔偿61705.10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5.判决被告四川万佳之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为刘兴光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提起的(2018)川0724民初66号原告邓小兰诉被告钟文波、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钟立、钟梁、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724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8)川072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本院提起的(2018)川0724民初66号原告邓小兰诉被告钟文波、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钟立、钟梁、绵阳市能士光宝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724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8)川072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唐立勋:本院受理原告蒋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27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立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蒋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LPR为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唐立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凤鸣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92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凤鸣借款122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2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6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四川物界科技有限公司、霍鳌: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39号原告四川老灶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界科技有限公司、霍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物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老灶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187930元;二、被告霍鳌对本判决第一项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老灶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董志成: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94号原告四川胜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846元及资金利息:以1084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杜应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699号原告曹学标与被告杜应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应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学标借款21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魏琦珂: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4民初1474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琦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琦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本金7,007.49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的合并计算方式为:以本金7,007.4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付,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滞纳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许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1204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川0722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三台县凯阳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3204、3211号原告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三台县凯阳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3204号判决如下:由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3211号判决如下:由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三台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均由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白映忠(男,汉族,住四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红豆村五组015号 , 身 份 证 号 码51072219681106333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由白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9937.03元元及利息(以79937.0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至2020年9月13日按照年利率10.3075%计算,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612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任昌洪(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开元路中街9号温馨 小 区 ,身 份 证 号 码510702196804090215):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由任昌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744.15元元及利息(以10744.15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国斌(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梓棉乡严家桥村三 组 , 身 份 证 号 码510702196512067718):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由张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32.43元元及利息(以12032.43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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