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权记者刘晏男)为谋取高额利润,黄某和周某从废品收购站买来高档酒瓶,再灌入低价白酒对外销售。王某和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从黄、周二人处购买,转手高价出售坑害消费者,从中获利。四人最后喝下了自酿的“苦酒”,纷纷获得相应刑罚。
2018年5月,黄某和周某经商量后,先后租用三台县富顺镇以及射洪市两处民房作为加工点,从废品收购站购买使用过的丰谷酒王、五粮液等空酒瓶,并联系购买了丰谷酒王、五粮液等品牌酒的仿冒瓶盖、商标、外包装等物品。随后,两人又从市场上买来低价散酒作为原料酒,黑心作坊就此运营了……
加工厂内,有专人负责清洗酒瓶,周某则用从市场上买来的低价白酒,按口感和味道的相似程度分种类灌进收来的高档酒瓶中。灌装成功,周某再利用买来的假冒瓶盖和商标以及外包装将白酒精细打包密封,这样一来,换了个酒瓶,原本几十元的低价散酒身价飞升,可卖几百元甚至千元。
从2018年7月起至2019年11月8日,在这场“大买卖”中,黄某和周某二人共计销售白酒160万余元。
2018年,王某明知被告人周某生产的系假冒白酒,仍多次从黄、周处以500元每箱的价格购买假冒的丰谷酒王,再以700元—900元每箱的价格销售给男子唐某。唐某又再转手以1200元—1500元每箱的价格销售给绵阳市部分建材企业和个人。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绵阳市安州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将前来交货的王、唐二人抓获。事情就此败露,公安机关随后在两处加工点依法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纸盒装白酒。
随后,公诉机关以黄、周、王、唐四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刑法向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周二人为了获取利益,在低价酒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许可权,二被告的行为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王某、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综上,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四、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五、对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纸盒装各类白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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