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尹秦)9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开展情况。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刑事案件被害未成年人医疗救助问题签署了合作协议。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拨付,且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相对繁杂。
对此,今年7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实际有效的措施,彰显司法温度及来自社会的关爱。
据了解,设立的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以法院作为桥梁,救助资金不经过法院之手,由救助对象申请后,法院审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必要性,交由成员单位自行对接救助。资金来源实现社会化,包括不限于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发起单位,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市律师协会、绵阳湖南商会、绵阳福建商会、绵阳遂宁商会、绵阳南充商会、涪城区中小企业商会、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八个组织,除此之外,凡热衷于公益救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救助。其中,救助包括五类,分别为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且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且家庭贫困、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其他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救助内容多样化,主要是以经济救助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生活、求学、复学、就医等,也可以复学安置,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此外,启动程序便捷化,可以由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经征求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后启动。
截至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台县法院在分别办理两起强奸犯罪案件中,发现两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启动救助程序。八个救助成员单位向两名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3.2万元。这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后,开展的首轮涉案未成年人救助行动,也是市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精神的一次有益探索。
此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时发现,对某些未成年人而言,抚慰他们心灵的创伤,让他们走出阴霾比经济救助更重要。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形成长效机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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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