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可被告人莫某某并没有老老实实接受法律制裁,而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逃脱,继续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这名屡教不改的盗窃惯犯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雷正龙杜筱记者邓勇
1975年出生的莫某某,四川省中江县人。因为长期无业,莫某某将生财之路瞄准“偷鸡摸狗”,从1998年到2016年期间,因盗窃先后4次被处罚。然而莫某某并没有丝毫悔改,在2016年8月刑满释放后,再一次干起了违法的勾当。
2017年1月,莫某某与他人共谋盗窃,商定由自己负责开锁入户盗窃,他人负责开车、接应、望风。2017年3月7日凌晨,两人从中江县驾驶越野车窜至三台城区伺机作案。凌晨2时许,莫某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现金4000余元;凌晨3时许,在三台县北坝镇入户盗窃现金5100余元。3月9日凌晨,莫某某继续在三台疯狂实施盗窃,三个小时作案3起。2017年3月22日,莫某某自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三台县公安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台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莫某某脱逃。
逃脱期间的莫某某依旧我行我素,数次行窃。2018年6月,莫某某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莫某某自动投案后,在法院审理期间脱逃继续犯罪,其自首不能成立,且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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