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购物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日渐增多,但因为网络购物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存在的即时性、随意性等特点,审理起来也存在一些难点。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购纠纷都必须由卖家来买单。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最后给出的判决却是驳回了消费者羊先生的全部诉求。
■孙义超杜筱记者邓勇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4日,原告羊先生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行购买了一款“户外野营炉头防风汽油炉”,包含邮费总共花费478元。4天后,该产品经圆通快递物流公司快递点代签。羊先生收货后,发现该产品的打气枪(即打气筒)内有锈迹,遂通过聊天软件和被告商家协商处理此事,得到的回复是:产品是经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商品,若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可以选择退货。同时商家还强调,退货产生的运费由商家承担,货到后将给羊先生全额退款。但羊先生却认为,被告所售汽油炉系“三无”产品,且存在锈迹,很可能之前是他人使用过的,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按购物价的3倍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通过双方提供的网上聊天记录及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可以确认原告羊先生在被告电子商行购买“户外野营炉头防风汽油炉”的事实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电子商行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产品有合格证,合格证和包装上载明了制造商和厂址,且产品型号、品牌、品名、条形码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一应俱全,由此说明被告电子商行并无欺诈行为,仅是存在瑕疵,羊先生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按商品价格的3倍赔偿其损失,无事实依据,故三台法院依法驳回了羊先生的诉讼请求。羊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释法
如何定义欺诈行为
办案法官表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欺诈”有明确的定义: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产品仅是质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恶意欺诈行为,故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大消费者维权莫过度、莫任性,要了解消费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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