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热恋期间都愿意为对方花钱,可缘分尽时却恨不得把所有花费都拿回来。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女子小琴向前男友小赵返还部分购车款。
■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小赵和小琴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底,两人到绵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哈弗牌汽车,登记在小琴名下。该车价税合计10.8万元,其中小赵支付了10.6万元,剩余车款及保险费等则由小琴支付,随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0月,小赵又给小琴转款6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12月,小赵向小琴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还车辆。可就在12月底,小琴将前述车辆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小赵认为,自己和小琴恋爱时间短,且并无赠与车辆之意思表示,结合自身经济状况也无赠与车辆的能力。如今,小琴既不返还车辆,又不返还购车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小赵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琴返还购车款及税费。
[法院判决]
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小琴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都有登记结婚、共结连理的愿望。小赵在此情况下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小琴名下,且出资金额较大,小琴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赵系自愿将车赠与自己,应认定小赵的前述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小琴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小赵要求小琴返还购车所支付款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金额,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车辆折旧、分手原因等情况,酌定小琴返还62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琴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小赵为上诉人小琴购置汽车是否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经查,小赵为小琴购车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故赠与汽车的行为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身份关系。小琴也认可小赵向其购置的汽车系结婚前的定情信物,故一审法院认定小赵为了与小琴结婚而赠与汽车,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无不当。小琴称小赵自愿购车系未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此后,法院驳回小琴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琴从《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出发,主张恋爱中的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赠与人就无权要求被赠与人返还财物,而小赵购置车辆已过户到小琴名下,可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但从本案当事人所处地域的婚恋习俗和当事人的自身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出于恋爱目的赠与价值较大的车辆,是缔结婚姻的前期准备,不同于订立婚约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将其归于“彩礼”看待。而将其归于《合同法》中有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来调整,但应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之时,则所附条件不成立,受赠方应当返还赠与的较大数额的财物,但返还的数额应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原因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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