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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向他人借钱儿媳签字后不认账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0-24 11:00   https://www.yybnet.net/

借钱是因为信任,欠钱不还则让人寒心。三台县的李某于2015年9月借给朋友宋某及其儿子、儿媳10万元,但是宋某一家以没钱为借口逾期两年迟迟不愿还钱,也不愿写延期借条和给付利息,无奈,李某将宋某一家告上了法庭。近日,三台法院审理了此案,要求宋某一家于10日内还清所借本金与利息。

■杜筱实习记者唐舒琪

三台县的李某从事摩的业务,与宋某关系不错。2015年5月到6月,宋某及其儿子、儿媳以修建其经营的某农家乐为由,分两次向李某借了共计10万元。同年9月,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宋某及其儿子、儿媳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名,证明人许某签写“某山庄宋某借李某现金10万元整,属实”。但借款到期后,宋某一家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也拒绝写延期借条和给付利息,无计可施的李某只好将宋某一家三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三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宋某的儿子周某、儿媳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辩称,自己实际所借金额与借条上金额不符;借条上儿媳王某的名字是自己代签,儿子周某的签名是补签的。

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周某和王某共同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宋某及其儿子周某、儿媳王某理应共同向原告李某承担偿还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王某在借条上签字,两人又拒不到庭,结合王某在《送达证》上签名的字迹,认定《借条》上借款人处“王某”的签名系王某本人的签名。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及儿子周某、儿媳王某共同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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