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明永杜筱记者赵利宾)受委托接收了两笔转款,没想到后来却因此惹上了麻烦,还被对方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这让三台县的钟先生很是烦心。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钟先生在此过程中属于受委托收取款项和支付款项,且并未取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2017年初,三台县的唐先生经第三人游某介绍,参加了某电商公司的返红包活动。根据游某要求,唐先生将49000元分两次存入了钟先生的账户,并承诺某电商公司所返红包在游某处领取。收到唐先生转款后,钟先生根据游某的请求,又分两次将该笔现金转入某电商公司账户。
钱转了,但唐先生却没有收到相应的足额红包返还。唐先生认为,这笔钱当初是转到了钟先生的账户,钟先生却没有履行相关约定义务,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对此,钟先生却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只是受委托接收转款,且已按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出,自己并未从中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案原告唐先生将现金存入钟先生账户,系受他人指示存入,且被告钟先生收到款项后,按他人指示支出了此款,被告钟先生在此过程中应当是属于受委托收取款项和支付款项,且并未取得利益,在唐先生与钟先生之间未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唐先生要求钟先生返还其存入钟先生账户上的款项,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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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